臺南地院行政庭長說,被告林士傑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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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林強台南報導)臺南地院行政庭長指出,南檢就議長賄選案被告林士傑聲請羈押案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諭知被告林士傑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臺南地院行政庭長說,被告林士傑准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理由,計有:
訊據被告林士傑雖否認犯行,惟有聲請書所載之相關證據在卷可憑,足使一般人相信被告林士傑就此次議長選舉,共同從事強迫投票之犯行,涉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妨投票自由罪,嫌疑重大。
同時,被告林士傑於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三日經檢察官傳喚未到,於檢察官簽發拘票後,始於一月六日經拘提到案,所述理由亦與被告之女所述登山失聯不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事由。
又,被告林士傑就所涉上開犯行,其供述與證人之證述顯有歧異,有事實足認被告林士傑有串證之可能,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羈押事由,有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
因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之規定,裁定被告林士傑應予羈押,併禁止接見通信。(天地傳媒,通天透地,貫穿古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