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商務夥伴協會

第 二 條 本協會為依法設立,以促進商務/商機交流/人脈/聯誼/活動及增進學術研究,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運用跨領域整合策略發展之再創新理念,協助組織機構間跨領域整合策略發展,建構永續經營之再創新價值;培育人才發展,精實人力資源,並擴展產/官/學界間之交流與活動,提升企業永續發展之全球競爭力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一.本協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二.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之。
三.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廣跨領域整合策略發展之知識/技術/流程與產學模式等相關活動
二.輔導組織機構進行跨領域整合再創新相關事務
三.結合產/官/學資源,協助政府機關及企業組織進行跨領域整合策略/輔導人力資源規劃等相關工作
四.推動跨領域整合各項相關之公益活動
五.協助產/官/學界辦理跨領域整合專業人才之培育與教育訓練
六.協助政府機關執行跨領域整合政策研究及其他相關專案計畫
七.其他與本協會宗旨相關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文化部(或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申請資格:
一.發起會員:為本協會之發起人為當然會員
二.個人會員:凡贊同本協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完全行為能力,有正當職業者。
三.團體會員:凡贊同本協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
四.專業會員:凡贊同本協會宗旨暨任務,並能提供專業服務之專家/學者,須至少一位發起會員推薦,並獲理事會審議通過。
五.贊助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工作之團體或個人,捐助本協會經費或相關支援者,經理事會通過,為贊助會員。
六.榮譽會員:贊同本協會宗旨,對推廣跨領域整合策略發展有特殊貢獻者或為相關專家/學者,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七.商務夥伴:凡有雲端商務名片者均屬於商務夥伴,亦可以參與協會各項活動。
八.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授權理事長審定入會會員之資格,並繳納會費。
九.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力。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榮譽會員,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一.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會員享有參與本會辦理的各種活動,課程與專案輔導等優惠
三.免費參與本會跨領域整合策略資訊網絡
四.受本會推薦執行跨領域整合策略發展活動或宣傳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具函敘明理由,聲明退會
四.不繳納會費超過六個月,經催繳三次能不繳納者
五.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機構聲明退會,經理事會同意後生效,其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協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六個月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義務。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四 條 本協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四年,其各名額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大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協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以補足該任其為限,其補選方式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第一項理/監事之選舉,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聘免工作人員
五.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 提名次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得由常務理事中指派一人擔任副理事長,另自本會會員中指派一人擔任副理事長。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後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理監事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協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區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處分
五. 本協會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千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 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整;於年度開始時繳納。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孶息
七. 其他收入
上述發起會員/個人會員/專業會員及團體會員之常年會費,第一年依加入月份比例繳納。次年度會費以會計年度為準認定收費。收取辦法另訂之,收費標準變更時,得經理監事會議同意後執行之。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