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兒少志工訓練課程注意事項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辦理兒少志工訓練課程注意事項
一、法令依據:《志願服務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導規定。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之兒少,係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條規定:「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三、課程設計與內容規範
(一)課程應考量兒少身心發展階段,採取適齡且避免包含暴力、歧視或不當內容。
(二)應融入性別平等、尊重與保護教育觀念,避免性別刻板印象或歧視性言論。
四、安全與保護措施
(一)課程場所應明亮、安全、可監督,不得於封閉或不透明空間進行教學。
(二)課程前應取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內容包含課程目的、時間、地點、安全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三)單位應建立緊急通報機制,若發現疑似兒少受虐、性騷擾、性侵害等情事,應依規定通報。
五、隱私與資料保護
(一)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不得拍攝、錄音、公開或散布兒少之影像與資料。
(二)課程紀錄僅供課務管理及成果報告使用,嚴禁他用。
六、若有違反本注意事項之情形,社會局得依權責要求限期改善或暫停課程資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