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中○○公司員工收受回扣1億3418萬元案件 雄檢起訴求刑主謀謝○祿有期徒刑16年
壹、 偵辦經過:
高雄地檢署於114年5月間接獲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提 報上市公司中○公司員工利用職務收受回扣之情資,遂指派重 大刑案兼企業犯罪組檢察官楊瀚濤指揮偵辦。經向法院聲請核 發搜索票,於114年7月24日、114年10月17日執行搜索, 並向法院聲請查扣被告等人名下金融帳戶存款及不動產房屋 及土地10處。經檢察官楊瀚濤、高永翰、王勢豪、黃昭翰、陳 志銘、李汶哲訊問被告謝○祿等人後,向法院聲請被告謝○祿 羈押禁見,並經法院裁准,其餘被告則經檢察官分別以5萬元 至150萬元不等之金額諭知交保候傳。經檢察官積極完備事證, 全案於近日偵查終結,依法起訴被告謝○○等11人。 貳、 簡要起訴事實及偵查結果: (一) 被告謝○祿為中○○公司工程案業務主辦,被告張○和、林○ 鋒、陳○展、陳○倫均為中○○公司工程師及工程案施工主辦 (即工地主任),其等利用職務之便,將經手主辦承攬工程案發 包予指定廠商展○公司、健○公司,再與展○公司負責人沈○、 陳○杰、健○公司負責人萬○益謀議藉由浮報工程總金額、虛 增施工品項數量溢估之方式,從中謀取不法價差利益,再由被 告張○和等人進行不實驗收以協助展○公司、健○公司請款。 待順利請款後,被告沈○、陳○杰、萬○益及其子萬○男即透 過展○公司、健○公司等公司以不實名目,將約定之回扣輾轉 匯款至被告謝○祿配偶張○雯及張○雯友人曾○智名下金融 帳戶,再由告張○雯、曾○智提領款項交付予被告被告謝○祿, 並與被告張○和、林○鋒、陳○展、陳○倫等人朋分回扣款項, 使中○公司因受有1億3,418萬9,983元之損失。
(二) 被告謝○祿、張○和、林○鋒、陳○杰、沈○、陳○展、陳○ 倫、萬○益、萬○男分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之三人以上加重詐欺、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第342條第1項之背信、商業會計法第71條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洗錢等罪嫌;被告張 ○雯、曾○智均涉犯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洗錢罪嫌。 (三) 被告謝○祿、張○和、林○鋒、陳○展、陳○倫等五人,身為 中○○公司工程師,渠等明知工程位置及建築類型,涉及公共 安全,亦明知鋼構乃大型建築量體之最重要安全支柱,卻毫無 工程倫理意識,僅為個人一己貪欲,即以偽造文書、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等白領犯罪方式,遂行詐欺取財、背信、洗錢之犯行。 又中○○公司為政府投資的官股國營企業,被告等人犯行不僅 造成公司嚴重財務損失,且波及損害無辜投資大眾之股價評估 及政府投資,更因本次查獲相關工程包含購物中心、新建商辦 及住宅等建築大樓,且地點遍及全國各地,影響深遠,足見渠 等完全漠視對於所承辦並出料鋼構施工之工程品質。參以被告 等人取得超過1億3400 萬餘元以上之鉅額不法利益,而被告 謝○祿與其配偶張○雯,更將犯罪所得隱瞞層層洗錢,用於投 資購置多達多間高價豪宅及投資土地,被告等人雖已坦承部分 犯行,但考慮犯罪動機、持續時間、手段型態及造成的潛在可 能危害,仍有相當金流未能查悉之黑數各等情節,縱將所查扣 不動產拍賣仍無損已成立之嚴重損害,實不宜輕縱,本署檢察 官因而建請法院參佐被告等人分別之犯罪所得及罪數,從重判 處謝○祿有期徒刑16年,併科罰金500萬元,並從重判處張○ 和有期徒刑10 年,併科罰金200 萬元。至被告林○鋒、陳○ 展、陳○倫則建請法院分別判處3年、3年8月及4年8月不 等之有期徒刑,以為警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