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修正11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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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修正總說明


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二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前項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爰訂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自九十年四月二十日發布施行,茲為配合一百十五年志工資料及管理全面線上化目標,以符合服務紀錄冊採線上核發及志工相關資料線上管理作業所需,爰修正本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附件。